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梁建平。
被告:黄时亮。
被告:叶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平与被告黄时亮、叶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梁建平负担。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