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79号

梁建平与黄时亮、叶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建平,黄时亮,叶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梁建平。

被告:黄时亮。

被告:叶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平与被告黄时亮、叶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梁建平负担。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