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704号
原告:邹赛娟。
原告:徐文蔚。
被告:杜小仙。
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赛娟、徐文蔚诉被告杜小仙、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赛娟、徐文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1元,减半收取5810.50元由原告邹赛娟、徐文蔚负担。
审判员 姜 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