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开商初字第704号

邹赛娟、徐文蔚等与杜小仙、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赛娟,徐文蔚,杜小仙,王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704号

原告:邹赛娟。

原告:徐文蔚。

被告:杜小仙。

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赛娟、徐文蔚诉被告杜小仙、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赛娟、徐文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1元,减半收取5810.50元由原告邹赛娟、徐文蔚负担。

审判员 姜 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