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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冷传才诉被告向春梅、向许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传才,向春梅,向许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冷传才,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向春梅,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向许北,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冷传才诉被告向春梅、向许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成良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传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春梅、向许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向春梅在我店里赊欠货款贰万元整,被告向许北为其担保,许诺年底付清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20000元整。为支持以上主张,原告冷传才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向春梅于2011年8月17日写的、向许北签字担保的原始欠条一份。3、货单一份。被告向春梅、向许北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春梅在原告经营的“富源布行”门店赊购羽绒布,被告向春梅于2011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现金贰万元整(20000)”,口头约定当年阴历年底付齐。被告向许北为被告向春梅担保并签字,欠款到期后原告于2012年、2013年多次向向许北、向春梅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春梅出具欠据欠原告货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春梅经原告催要,未偿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向许北在欠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冷传才货款20000元整;

二、被告向许北对向春梅所欠原告冷传才货款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向春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良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远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