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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28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庆峰与王庆峰、丁汉泽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庆峰,丁汉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2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王庆峰。被告丁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庆峰、丁汉泽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岳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