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2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王庆峰。被告丁汉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庆峰、丁汉泽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岳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