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559号原告石素珍。被告石素英。被告李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素珍与被告石素英、李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素珍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素珍撤回对被告石素英、李土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石素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维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