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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

汪淑文与黄建忠、得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汪淑文,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76号21栋。身份证号码:440400195211164520。委托代理人桑振华,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忠,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630。被告得刘美,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524。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淑文诉被告黄建忠、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淑文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汪淑文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汪淑文负担。

审 判 长  代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炯旺

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