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汪淑文,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76号21栋。身份证号码:440400195211164520。委托代理人桑振华,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忠,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630。被告得刘美,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524。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淑文诉被告黄建忠、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淑文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汪淑文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汪淑文负担。
审 判 长 代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炯旺
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