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580号
原告:程晋萍,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井多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均,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传英,女,1955年5月9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晋萍与被告高传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晋萍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晋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函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