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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执裁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卫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卫执裁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红权,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武,男,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卫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向申请执行人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63954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6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655707.63元。案件执行费18957.08元由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承担。但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银行存款1674664.71元。

二、被执行人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刘武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依法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广平

审判员  蒋鑫文

审判员  张克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