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05号
原告:赵某,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楼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楼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