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95-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仿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铭,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住所莱州市。负责人于清善,厂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1795-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银行存款4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1795-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