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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795-3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仿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仿金电镀有限公司,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95-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仿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铭,经理。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住所莱州市。负责人于清善,厂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1795-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银行存款4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1795-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市宏达汽车配件厂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