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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763号

李东杰与梁本光、山东达美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东杰,梁本光,山东达美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63号

申请人:李东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梁本光,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山东达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山经济开发区(206国道南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本光驾驶的鲁Q0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本光驾驶的鲁Q0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