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63号
申请人:李东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梁本光,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山东达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山经济开发区(206国道南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本光驾驶的鲁Q0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本光驾驶的鲁Q0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