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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终字第1477号

刘学辉终结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庆武;刘学辉;王恩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莱阳执终字第1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武,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肉联厂。

被执行人:刘学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七里地村。

被执行人:王恩良,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七里地村。 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3)莱阳执字第1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