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莱阳执终字第14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武,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肉联厂。
被执行人:刘学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七里地村。
被执行人:王恩良,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七里地村。 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3)莱阳执字第1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