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82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谭俊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谭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冉孟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