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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182号

陈先义与张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先义,张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先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张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先义与被执行人张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