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先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张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先义与被执行人张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
陈先义与张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先义,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张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先义与被执行人张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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