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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行初字第9号

孙勇诉被告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罗行初字第9号原告孙勇,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刘康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奎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勇诉被告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助理

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