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姜春喜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李振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镇民速初字第1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173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