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曾用名张琦沅),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某,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工人。
上诉人张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 判 长 陈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颖
代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