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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终字第797号

张某与聂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曾用名张琦沅),农民。

法定代理人:秦某,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工人。

上诉人张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 判 长  陈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颖

代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