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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5号

上诉人左俊涛与被上诉人孟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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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俊涛,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荣,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青,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妮,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明友,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少银,男,汉族,1954年2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显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左俊涛因与被上诉人孟妮、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俊涛的委托代理人高荣,王大青,被上诉人孟妮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刘少银,被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50元,退还上诉人左俊涛。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