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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37号

张旭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红。委托代理人陈丽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张旭红的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144520.60元(含已付40520.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甘M842**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旭红的医疗费39447.40元、护理费3852元、误工费15360元、交通费2620元、住宿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360元、残疾赔偿金68627.60元、去除内固定的手术费5000元,共计137487元,由被告蒋小红赔偿7033.60元;

二、案件受理费893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2193元,由被告蒋小红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给付赔偿款137487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20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