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
原告:深圳市汇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
负责人:李炳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金凯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金凯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汇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已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凯荣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