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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诉前保字第7号

王和智、封兵海与刘红正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
当事人
王和智,封兵海,刘红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诉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和智,现住冀州市信都东路250号5号3单元401室。申请人封兵海。被申请人刘红正。申请人因2013年10月21日与被申请人刘红正驾驶的冀A×××××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刘红正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红正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刘红正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梅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