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洪灯松。
委托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松。
委托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洪灯松与被执行人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9560.78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赵剑平
审判员 张树兵
审判员 许 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