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保字第110-1号申请人张树林。被申请人刘建光。
申请人张树林诉被申请人刘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建光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以张炳军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建光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