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刘新涛,男。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全刚,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涛与被告丁全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需要另行追加被告参与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涛负担。
审判员 张丰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