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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09号

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吴俊莹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吴俊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翠景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43063。法定代表人那庆林。委托代理人曹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莹。委托代理人吴金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俊莹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俊莹与昂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吴俊莹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昂纳公司主张吴俊莹多次代其他员工打卡,且多次叫其他员工帮她打卡,属于严重违规,故解除其劳动合同。为此,昂纳公司提交了3份检讨书、考勤记录、代打卡日期(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通告、员工手册、员工动态报告单、离职手续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首先,吴俊莹的检讨书中只是承认其替人打卡或找人打卡,并没有显示为多次。胡某及葛某未出庭作证,其检讨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该检讨书内容亦无法证明吴俊莹多次替人打卡或找人打卡。其次,昂纳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第3条规定,对替人打工卡或叫他人替自己打卡的,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并给与相应的绩效处罚。故昂纳公司在未能证实吴俊莹存在多次替人打卡或找人打卡且与其规章制度中有关奖惩规定不符的情况下,解除与吴俊莹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据此认定昂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吴俊莹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数额,昂纳公司依法应向吴俊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3618.26元(10716.75元/月×9.5年×2倍)。原审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昂纳公司因未能证明吴俊莹存在多次违规打卡的事实,即未能证明其合法解除与吴俊莹的劳动合同,故主张无需向吴俊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昂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昂纳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钟  旭  峰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