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半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9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从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9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永祥
审 判 员 李艳喜
代理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