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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半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半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9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从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90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永祥

审 判 员  李艳喜

代理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