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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367号

聂红升与叶小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聂红升,叶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巡回法庭拟稿:核稿: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聂红升。

委托代理人:陈宏智。

被告:叶小龙。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升与被告叶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红升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红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红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聂红升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