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201号原告贾晓东,男,汉族,地址:东胜区东环路二号街坊。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波陶,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法定代表人张翎。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东与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晓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连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