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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民初字第3681号

赖某某与凌某某、成都川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赖先和,凌宗龙,成都市川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赖先和。被告凌宗龙。被告成都市川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403号。法定代表人杨倩,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邹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先和与被告凌宗龙、被告成都市川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赖先和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赖先和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连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