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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魏民初字第0371号

田秀梅与孙统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秀梅,孙统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魏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田秀梅,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统荣,女,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梅与被告孙统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梅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统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秀梅撤回对被告孙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田秀梅承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