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 庭长 承办人(13)杭上民初字第1530号共印份校对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周水法。
委托代理人:夏家品。
委托代理人:李丹。
被告: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培森。
委托代理人:王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法诉被告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法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法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由原告周水法负担,退还原告周水法4467元。
代理
审判员苏仲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仲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