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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134号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园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