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园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