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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二初字第1085号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张桃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信用社,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二初字第1085号原告某信用社。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某信用社交纳。助理

审判员  曹承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