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