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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