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刘省尚,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被告谷富斌,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省尚与被告谷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省尚以私下就还款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省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省尚负担。
审判员 李研科二〇一三年十二���二日
书记员 慕德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