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314号
原告:谭祖华,男,1954年12月16日。
被告:重庆泉合铝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392835-3。法定代表人万鳞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祖华与被告重庆泉合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重庆泉合铝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谭祖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92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由原告谭祖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审 判 员 刘泓炜
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