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吕遂木。被执行人刘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遂木与被执行人刘小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刘小龙于2013年6月24日前支付原告吕遂木定作彩钢瓦房的人工费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小龙负担,退付原告吕遂木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小龙于2013年6月19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