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彭国存。
申请人:董圣勇。
申请人:董俊杰。
法定代理人:董圣勇。
被
申请人:陆彭。
被
申请人:合肥市龙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静,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申请人彭国存、董圣勇、董俊杰因被申请人陆彭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合肥市龙胜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违法行车,造成受害人彭家英死亡,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合肥市龙胜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或被申请人陆彭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国存、董圣勇、董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合肥市龙胜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申请人彭国存、董圣勇、董俊杰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彭海飞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28幢1901室房屋(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大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