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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行初字第00011号

无为中学与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夏晓辉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中学,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夏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无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无为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巫先景,该中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汪国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夏晓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为中学认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夏晓辉的房屋所有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为中学因与第三人夏晓辉达成和解,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中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无为中学负担。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

审 判 长  季爱华

审 判 员  王烈霞

代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莹附件: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