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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69号

陈希芳与董群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希芳,董群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芳。被执行人董群选。本院在执行陈希芳与被执行人董群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董群选及妻子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民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卢晓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