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芳。被执行人董群选。本院在执行陈希芳与被执行人董群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董群选及妻子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民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卢晓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