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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918-1号

刘辉珍与XX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珍,XX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18-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珍,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XX生,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珍与被执行人XX生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共缴纳案款1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