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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辖终字第0132号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辖终字第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商辖初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素芬

代理

审判员  杨 谦

代理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 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