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辖终字第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商辖初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素芬
代理
审判员 杨 谦
代理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 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