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58-3号
原告:孙德礼。
被告:张继良。
被告: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礼与被告张继良、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45元,由原告孙德礼负担。
审判长 孔凡柱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