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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交初字第758-3号

孙德礼与张继良、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德礼,张继良,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58-3号

原告:孙德礼。

被告:张继良。

被告: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礼与被告张继良、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45元,由原告孙德礼负担。

审判长  孔凡柱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