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商初字第61-1号原告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拜文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海东。被告唐山市运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梅,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运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唐山市运腾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1900元,由原告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守吉
代理
审判员 马德健
代理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