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78号
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告:刘登峰,男。
被告:张青林,男。
被告:刘建文,男。
被告:孙金明,男。
被告:胡丙华,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登峰、张青林、刘建文、孙金明、胡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2013年11月14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湘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