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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2916号

吕学期与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学期,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反诉被告)吕学期,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伟鹏,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组织机构代码757392843。法定代表人董瑞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适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原告吕学期与被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并案审理。

原告吕学期、被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学期、被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均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期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学期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泉州腾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平

审 判 员  陈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如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实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