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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21号

吴维中与毛坚波、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维中,毛坚波,周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吴维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坚波。

被告:周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中诉被告毛坚波、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中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维中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周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