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吴维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坚波。
被告:周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中诉被告毛坚波、周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中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维中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周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