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60-4号
原告:李加帅。
被告:何洪潮。
被告: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后楼村。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帅与被告何洪潮、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李加帅负担。
审判长 孔凡柱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佃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