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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大执字第0088号

陈建敏与彭胜利、彭庆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大执字第00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敏,居民。

被执行人:彭胜利,居民。

被执行人:彭庆美,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建敏与被执行人彭胜利、彭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申请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爱军执行员  朱文峰执行员  孙伟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