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2月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2月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3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4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梁某1,男,汉字,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古某,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1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1、被告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1诉称,原告于1998年认识被告,相处一年多后于××××年××月××日到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于2001年1月25日生下长女梁某2,于××××年××月××日生下次子梁某3。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比较内向,婚后也比较难沟通,双方都没有共同的话题,吵架也是家常便饭的事,婚后一年左右双方就因吵架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被告曾因吵架做出国际行为。原告一家与父母同住,家中的家务及两小孩的生活起居都是由两老人全权负责,被告不愿帮两位老人分担家中细务等。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毫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儿子梁某3由被告负责抚养,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双方都享有小孩的探视权;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古某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基础良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一年多,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结婚后,于2001年1月25日生下长女梁某2,于××××年××月××日生下次子梁某3,全家共同生活居住一起至今。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多年,虽然答辩人上班期间不能直接照顾子女,但在下班或放假期间,仍履行照顾子女的义务,其所得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为家庭也付出了许多精力。在与被答辩人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答辩人与其关系相交甚好,全家生活比较幸福。3、答辩人并无过错。婚后,答辩人勤俭持家,且独立参加工作,为家庭增加收入来源,所得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履行了作为妻子、母亲应尽的义务。4、被答辩人起诉离婚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婚后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双方不存在长期吵架的事实,也不存在做出任何过激的行为,与被答辩人父母关系并非紧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生活幸福,婚姻感情非被答辩人所述已破裂,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二、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共同持家,改善了家庭生活环境,且积累了一些财产,现夫妻共同财产列举如下:1、被答辩人以其名义于2012年12月1日与朱新明签订日与朱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50万元,其中被答辩人出资20万元,占40%,共同经营位于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星源旅业。2、位于博罗县××××长宁镇长罗路南面4层房屋一栋,土地使用面积48平方米,房产183.2平方米,证号:博府国用(2003)第××××322150101号。3、位于博罗县××××长宁镇埔筏村罗浮大道东面面积为121.5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博府国用(2010)第1××××50159号。4、位于博罗县××××新世纪时代广场鸿福楼1703号房屋一套。5、位于博罗县××××长宁镇东平村罗浮大道西北面面积为598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博府国用(2007)××××150025号,该宗土地使用权由被答辩人与其他人共5人共同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长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1月××25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女儿梁某2,××××××××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梁某3。近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7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并结婚,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组成了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沟通,互让互谅,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1与被告古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海林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林锦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珊 来源:百度“”